以下照明灯不受本规章限制,条件是这类照明灯不含放射性物质,且所含汞的数量不超过第3.3 章特殊规定中第366 (SP 366)条规定的数量:
(a) 直接从个人和家庭住宅收集的照明灯,运往收集点或回收设施;
(b) 每只照明灯所含的危险品不超过1 克,包装后每个包装件所含的危险品不超过
30 克,而且:
1、照明灯有制造商质量管理制度的证明;
注:对这项规定而言,适用ISO 9001:2008应作为可以接受。
2、每只照明灯单独包装在内包装中,相互隔断,或周围放置保护照明灯的缓冲材料,并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中,外包装符合规章范本4.1.1.1 段的一般规定,并可通过1.2 米的跌落试验。
(c) 使用过的、破损的或不合格的照明灯,每只所含危险物质不超过1 克,在收集或回收设施的运输途中每个包装件内的危险物质不超过30 克。照明灯应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中,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足以防止内装物泄漏,外包装满足4.1.1.1 段的一般规定,并能够通过不低于1.2 米的跌落试验。
(d) 只含有第2.2 项气体的照明灯,条件是这些照明灯的包装保证在灯泡发生任何破裂时,其迸射效应被限制在包装件之内。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照明灯,详见规章范本。
欧盟及化组织 (ISO)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s (Safety Datasheet)也可以作为MSDs(Maternial safet pata sheet)使用,两个技术文件的作用基本一致。
我国在2008年前的标准GBT16483-2000中称为CSDS,2008年重新修订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与化组织进行了统一,缩写为SDS.SDS与MSDS 两种缩写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