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RA第17条规定了农药的进出口要求。除了在40 CFR Part 152, 子部分 B中列出的FIFRA要求的某些豁免外,FIFRA要求在任何州或外国的任何人在美国销售或分销任何农药之前,必须获得EPA的注册/登记。
外国制造商生产并进口到美国销售或分销的农药必须符合适用于国内生产商的所有要求。这包括注册农药产品(按照第2章的指导),并在开始生产之前获得EPA农药生产机构编号(按照第14章的指导)。此外,法规要求进口商向美国EPA提交一份农药和设备到货通知(EPA表格3540-1),以供审查和决定是否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或允许进入美国。
如果EUP申请引用计划进口(40 CFR 172.7),则无需注册即可进口足够数量的技术材料,以制备已获得实验使用许可证的农药。根据40 CFR 152.30(e)。未注册的产品必须按照40 CFR Part 156进行标注。
FIFRA第17条规定,如果按照外国生产商的规格或说明制备或包装,用于生产仅供出口到任何外国的农药的农药、设备或活性成分不应被视为违反FIFRA,但此类农药、设备和活性成分的生产商须遵守FIFRA关于标签和标签(第2(p)条)和误标(第2(q)(1)(a)、(C)、(D)、(E)、(G)和(H)条的规定;2(q)(2)(A)、(B)、(C)(i)及(iii);和(D), 7和8)。
FIFRA第17(a)(2)条及其在40 CFR 168.75中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在出口任何未根据FIFRA第3条注册或根据FIFRA第6(a)(1)条销售的农药之前,外国买方必须签署事先知情同意声明,承认买方理解该农药未在美国注册使用,不能根据FIFRA在美国销售。买方必须将该声明的副本送交进口国政府的有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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